郑州:对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等行为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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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李晓青
3月29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印发《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明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和评估公司进行检查。
在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郑州将对房地产市场领域存在的乱象和隐患,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建立问题台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改正的责令其现场进行整改,不能现场改正,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方案》称,对开发企业的检查不少于在售项目的50%,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少于备案的10%,租赁企业不少于20%,估价机构不少于备案的30%。
对于经纪机构的整治内容包括中介公司强行保管交易双方定金及购房款;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违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房产交易过程中违规克扣保证金、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为达交易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在内的10项内容。
对于开发企业,集中整治的违规行为包括开发企业为达卖房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和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等在内的11项内容。
对于租赁企业,整治内容包括对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平台和转租住房10套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无“住房租赁”内容;从事住房租赁托管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开业前未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的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骗取租客、房东财物的和通过隐瞒、欺骗、强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估价机构方面,主要集中整治的违规行为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和在岗及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情况;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各类经营证照、规章制度、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公示情况和估价业务承揽和收费,估价业务合同签订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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