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效果严重“缩水”!业主把城发集团告上法庭

楼市曝一曝 2021-12-03 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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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房进入“全装修”时代,精装交付成为售房主流。但当全家勒紧裤腰带买的精装修房屋,交房后却变成了一个“货不对板”的精装房,业主的心情可想而知。

随着新房进入“全装修”时代,精装交付成为售房主流。但当全家勒紧裤腰带买的精装修房屋,交房后却变成了一个“货不对板”的精装房,业主的心情可想而知。为维护自身权益,在青岛黄岛区香江二路70号购置房屋的业主尹某和郭某开启了自己的上诉之路,将开发商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12060元装修款差价,但是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连房屋装修价值进行鉴定的诉求都未予采纳,开庭结果皆以败诉而归。

业主:装修不达标让开发商赔偿

“106.03㎡的房子,房屋全装修总价为1885850元,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装修)为1461730元,也就是说精装修总价为424120元,平均算下来每平装修单价高达4000元/㎡。”2018年,尹某与郭某在青岛黄岛区香江二路70号购置了一套房屋,开发商为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以为精装房能省事儿偷个懒儿,但交房后精装房精装效果严重“缩水”的境况让尹某和郭某“大吃一惊”。他们发现,实际装修价格远远低于约定标准,而合同里还有不准要求赔偿差价的“霸王条款”。

从判决书上信网看到,尹某和郭某提到的“霸王条款”是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第(三)项约定,“毛坯价与装修价无法区分且购房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并且该条约定不得单独以装修造价低于约定装修总价为由要求赔偿差价损失”。尹某和郭某认为此条款明显排除了上诉人的权利,该合约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精装房变成了“惊装房”,这让尹某和郭某认为“亏了”,将开发商城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12060元装修款差价。

在法庭上,尹某和郭某向法庭申请进行房屋装修的造价鉴定,并表示索赔的装修差价可以以鉴定报告鉴定的价格计算结果为准。但该诉求一审法院却未予采纳,并判决了他们败诉。

一审法院判决败诉

信网从判决书中了解到,一审法院判决尹某和郭某败诉的原因是由于法院认为尹某、郭某与城发公司之间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具有特殊属性,在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关系中,当事人具有缔约自由,价格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该商品房总价系包含装修在内的综合价格,交付标准为装修完成后交付,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对装修标准都进行了确认。

尹某与郭某无证据证明城发公司交付的房屋违反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且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对装修的约定仅涉及装修的项目,未对装修物品的规格、品牌、型号、价格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尹某与郭某亦未对装修标准提出明确、具体的标准和依据,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装修质量产生争议时,房屋购买人不能单独以装修造价低于约定的装修总价为由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而对于“霸王合约”是否为无效的格式条款。一审法院认为从该条款约定的内容来看,该条款主要是对房屋价款的确认,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也不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了尹某与郭某败诉。

业主再次上诉仍然败诉

开发商的装修品质达不到精装修的标准,让开发商赔偿装修差价是业主理应享受的权利。对于一审败诉的结果,尹某与郭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一方面他们再次主张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第(三)项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另一方面尹某与郭某认为,如果要证明开发商实际交付的装修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需要通过对房屋的装修价值进行鉴定,其鉴定的结果是关键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在二审法庭上,尹某与郭某除了提出城发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装修,无装修资质,不能通过装修来赚取利润以外,还再次向二审法院申请了对房屋的装修价值鉴定。

而对于业主的再次起诉,城发公司认为业主对精装修商品房及装修价格理解有误。首先,城发公司提出,城发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非装饰工程施工单位,无需具备“装修资质”。其次,城发公司表示,精装修商品房作为一种产品类型,从商品房的设计到施工,装修均已被考虑在其中,因此精装修商品房的价格是包含装修价格在内的综合价格,其价格形成受市场供求关系、品牌价值、产品质量、产品成本、合理利润、外部配套、产品宣传、管理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包含多种价值因素在内的综合价格,而不仅仅是合同附件中所约定装修的成本造价。

此外,对于业主对精装价有异议的情况,城发公司辩称交付的房屋是按照附件三约定的标准进行装修的,使用的装修材料、设备均符合附件三约定的标准,因此城发公司交付房屋的装修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实际装修标准与约定装修标准存在差异的情况。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对装修标准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且尹某与郭某也不能证明开发商城发公司使用的装修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因此虽然购房者尹某与郭某以装修标准与所收取的装修费用不符为由主张城发公司返还部分装修款,但上诉理由不够充分,故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尹某与郭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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