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直接办理落户

搜狐焦点青岛 2024-05-13 09: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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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市局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在南京市拥…

来源:澎湃新闻/计思敏

继全面取消楼市限购后,南京出台“买房送户口”政策。

5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市局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在南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

通知显示,政策适用于南京市城镇地区。对于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对于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

对于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中指研究院高级分析师赵芊指出,这也意味着,时隔6年,南京重启购房落户政策,以求吸纳更多外来人口。

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2月1日,南京市政府网站发布《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积分落户政策正式在南京施行,原《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中含有的“购房入户”政策同时废止。

彼时,按照政策安排,《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或已办理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备案,新建商品住房在新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截至2018年7月31日),存量房(二手房)在新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截至2017年7月31日),符合原“购房入户”条件的,申请户口迁入南京,仍执行原办法,继续按“购房入户”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按照“南京发布”消息,2018年8月1日起,购房落户政策全部废止。

此后,在全国各大城市的“抢人大战”过程中,南京也不断降低落户门槛,吸引人才。2023年9月时,南京新政规定,35周岁(含)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在南京市缴纳社保即可落户。

今年2月,南京再次降低积分落户的门槛,取消了社保缴纳不少于12个月的限制条件,调整为“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即可落户。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此次政策本身是从户籍制度改革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可更好满足在南京有房产的外来人口的落户需要。该政策有助于房地产市场活跃和人口加快导入大城市。

根据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23年末,南京全市常住人口95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59万人。自第七次人口普查以来,南京人口增量已经连续三年保持江苏省第一位。2023年,南京市常住人口增量、增幅均居全省第一位,人口规模保持平稳增长态势。

从房地产市场来看,赵芊指出,今年一季度,南京新建商品住宅成交量不及预期,置业意愿较为不足。进入4月份,市场热度有所回升,但较往年金三银四仍有差距。此时南京再度重启购房落户,对接下来的市场有所利好,但政策效果有待观察。大力发展产业、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或许更为重要。

南京已于2023年9月8日起全面取消住房限购。据克而瑞南京数据,2023年“金三银四”疫情完全结束之后市场需求释放,带来明显回暖,小阳春成色较好,新房二手房成交量均涨幅明显,而4月之后市场逐步下行,新房成交量萎缩明显,二手房稳步保持6000套以上的成交量,至2024年3-4月市场小幅回暖,以价换量导致成交量明显上升。就近一年南京新房库存和二手房挂牌量来看,整体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其中新房库存套数在6.3万-6.7万套之间波动,二手房挂牌量基本维持在16万-17万套,近一年整体呈现上升趋势。

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市局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镇地区。

二、适用对象

1.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2.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

3.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三、办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关系证明。

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一并提交其他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和居民身份证。

省内户籍居民在提交落户申请时,可以使用“苏证通”APP中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网上功能凭证替代实体证件,经公安机关审批准予迁入后,需要携带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二)受理审批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由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即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其他说明

1.本通知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仅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本通知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材料,仅指登记为住宅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住宅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时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3.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与我市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公安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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