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万套!青岛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土地不低于6000亩|落实租购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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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卓易数据/王公子
7月18日,关于《青岛市“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布。
根据通知,到十四五规划期间末,青岛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数量达到21万套(间),占城镇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以上,套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规划期内供应租赁住房用地不低于6000亩。
同时落实租购同权,租房者可凭《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享受租房落户、公积金提取、子女就近入学、就业保障、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等便民服务。
2022年青岛产权型人才公寓筹建任务不再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挑起政策房的大梁。

其中分配计划是西海岸最多5.2万套,其次是城阳3.5万套,即墨和胶州都是2.4万套,市北1.8万套,李沧1.6万套。

2021年,充分挖掘存量房源潜力,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筹集的租赁住房房源,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万套(间)。

2022年,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等配套政策。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5万套(间)。
2023年,稳步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全市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监管系统管理。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5万套(间)。
2024年,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平台备案,推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电子合同网签和自动备案。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万套(间)。
2025年,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效供应,建立稳定的常态化配租机制,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万套(间)。
完善多样化多渠道房源供应体系
结合我市土地供应实际情况,充分挖掘存量用房、存量用地潜力,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着重调动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积极性,在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结合住房需求、土地资源等实际情况,差异化供应住宅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增加房源供应。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推动集体土地有效利用,缓解城市居住用地供需矛盾,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
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以公共交通便利为导向,以国有平台公司为主,通过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招拍挂整体出让租赁住房用地等国有土地供应渠道,集中建设或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5.利用闲置住房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构建青岛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我市现有政策性住房归类整理,实现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对接。面向城镇户籍家庭供应的公租房,继续作为公租房管理;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租赁型人才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且符合“小户型、低租金”的市场租赁住房等,归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有一定经济能力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产权型人才住房和共有产权商品住房,归类为共有产权住房。
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是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由市场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租赁型住房,套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赁价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供应。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市场供应主体
1.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以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相关国有企业拓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或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2.支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通过政策支持帮助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促进企业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扩大市场占有率,逐步引导企业形成可持续的商业运作模式,培育壮大一批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3.发挥行业协会规范引导作用。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制定完善的行业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自律管理。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和工作人员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加强企业交流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一)落实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市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规划期内供应租赁住房用地不低于6000亩。
(二)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查机制,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由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并统一核发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的依据。取得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综合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型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落实民用水电价格优惠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增强金融政策支持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试点。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六)落实租购同权
积极完善“租售同权”导向下的公共服务政策,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租房者,具备平等享受我市常住户口家庭基本公共权益的权利。租房者可凭《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享受租房落户、公积金提取、子女就近入学、就业保障、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等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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