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购住房只核查拟购区(市)县住房情况 正挂牌出售的套数做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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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庞静涛
8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发布多条关于购房的政策,涉及公积金付首付、购房首套资格认定、住宅小区地下车位预售等方面。
新购住房只核查拟购区(市)县范围内住房情况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台通知,进一步优化住房交易相关政策。通知显示,为取得购房资格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的住房,未出租或租赁合同已终止的,可自愿申请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并解除上市交易时间限制。
同时,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范围内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在拟购住房区(市)县范围内有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相应核减。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客户住房套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文件还提出,在成都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支持金融机构自行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此次对“纳保”的政策进行了放松,对多套房产持有者而言,过去需要通过纳入保租房体系才可以享受首套房资格。而现在即便不“纳保”,也可以享受首套资格。
严跃进同时表示,对于购房所在地无房或房源挂牌出售,即可以核减住房套数,其本质上就是放宽了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使得很多人购房普遍可以享受首套房的资格。2套房及以上若是贷款结清,银行可以根据情况发放贷款,这其实也可以让一些购房者享受到首套房的资格。
严跃进称,成都放宽首套房认定资格,让更多购房者享受到首套房的购房条件和贷款条件,正是体现各地立足一城一策的政策导向,继续在购房政策方面优化。
允许提取公积金付首付
同一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通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
提取频次及额度方面,文件显示,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住房公积金划转至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此外,成都市住建局还印发了《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指引(2024版)》。第一阶段销售,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其中,预售阶段,开发企业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1个机动车停车位。车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2个机动车停车位。
第二阶段销售环节涉及三方面。一是,销售条件,建筑区划内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或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60%以上,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2年。
二是,预留机动车停车位。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的项目,开发企业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其他项目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5%,用于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在规划配比范围内的预期需求。
三是,满足销售条件和预留要求后的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各阶段车位的销售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不少于30个自然日。超过公示期仍未销售的机动车停车位,可由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购买,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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